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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设计中提到的四个浓度(灭火浓度、设计浓度、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计算时选用
山东鸿泰友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专业从事于IG541气体灭火系统, 欢迎来电咨询!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出现了“灭火浓度”、“惰化浓度”、“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四个概念,很多人会混淆这些概念,下面简单做一个梳理介绍。
灭火浓度是指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惰化浓度是指有火源引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灭火浓度、惰化浓度是试验得出的灭火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用惰化设计浓度的,只是对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液体类的防护区火灾而言。即是说,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的防护区,仍采用灭火设计浓度进行消防设计。
那么,如何认定有无爆炸危险呢?
首先,应从温度方面去检查。以防护区内存放的可燃、易燃液体或气体的闪点(闭口杯法)温度为标准,检查防护区的最高环境温度及这些物料储存(或工作)温度,不高过闪点温度的,且防护区灭火后不存在永久性火源、而防护区又经常保持通风良好,则认为无爆炸危险,可按灭火设计浓度进行设计。对于扑救气体火灾,灭火前应做到切断气源。
当防护区最高环境温度或可燃、易燃液体的储存(或工作)温度高过其闪点(闭口杯法)温度时,可进一步再做检查:如果在该温度下,液体挥发形成的最大蒸气浓度小于它的燃烧下限浓度值的50%时,仍可考虑按无爆炸危险的灭火设计浓度进行设计。
气体灭火防护区,采用灭火浓度还是惰化浓度,应根据防护区的存放物质确定。《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在实际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剂用量计算时,采用的是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而不是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主要原因是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是能试验灭火的理论最小浓度,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安全系统数。所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针对七氟丙烷、IG541的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4.1IG541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3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4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在执行3.2.2 和3.4.2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附录A中给出的是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数据,在设计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防护区的物质确定是否需要惰化。